新修订的空气净化器国标实施 科学选购拒绝忽悠

  新国标有哪些新规定?

  2002年,我国发布了第一版《空气净化器》国家标准;2008年,进行了修订。此次实施的新国标主要在2008年版本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产业发展情况以及消费者的行为习惯,增补了必要的内容。

  一是进一步完善了评价空气净化器的两类基本技术指标。一是常态性指标,即洁净空气量(CADR);二是长效性指标,即累计净化量(CCM)。这两项指标从净化能力和使用寿命两个角度对空气净化器的性能做出了评价。

  二是进一步规范了产品标注方法,便于消费者选购。新国标以洁净空气量(CADR)作为产品标注的核心指标,增加了易于消费者选购的适用面积、使用寿命等参数说明或推导算法,还规范了产品标志标注中应说明的其他信息,包括净化器特点、净化原理、主要使用性能指标,以及安装、维护、保养等注意事项。

  三是进一步提高了空气净化器的噪声、能效等级等指标。将空气净化器的噪声限值由低到高划分为4档;提升了空气净化器针对不同污染物净化能力的能效水平值,分为“合格”和“高效”两个等级。

  四是进一步完善了空气净化器去除各类目标污染物净化能力的实验方法,包括针对颗粒物、甲醛的累计净化量的测试方法,即空气净化器净化寿命实验。针对甲醛的净化能力测试和重复性评价,尽可能客观公正地评价产品去除甲醛的真实能力。

  除了性能标准,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委员会秘书长马德军表示,新标准还有一些健康和安全要求,包括在空气净化过程中不能释放有害物质,以及除菌、抗菌能力等。

  如在特定环境中,净化器运行24小时后,在距出气口5厘米的位置测量,臭氧浓度应不大于0.01mg/m3;净化器运行时的有害物质释放量,如TVOC浓度应小于等于0.15mg/m3PM10浓度应小于等于0.07mg/m3等。新国标还规定,空气净化器对微生物的去除率应不小于50%

据介绍,针对空气净化器类产品,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制定了安全要求标准,美国和日本也制定了相关安全标准和性能标准。我国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于2008年~2010年期间先后发布了空气净化器安全、性能、抗菌除菌净化功能和售后服务等4项国家标准。

  总体看来,新修订的《空气净化器》国家标准从安全要求上与国际标准一致。从性能要求上,净化的目标污染物种类比国外标准更多,分为固态污染物(颗粒物类)、气态污染物(甲醛、甲苯等)、微生物污染物(细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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